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交付发包方后,诉讼要求质量鉴定,会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5日,瑞合公司(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瑞合公司将XXXX城市小镇主体工程五项工程承包给王某某。主要约定:承包范围为本工程主体的土建人工费及支撑材、安全维护、机械设备承包给王某某,具体包括主体工程所需的力工、瓦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抹灰工、电工、塔吊工归乙方负责(不包括粘贴、干挂);工程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高层每平方米592元,多层每平方米393元。付款方式为:不扣留质保金;甲方在工程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给乙方决算工程款并支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相当的房屋;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对方。XXXX城市小镇小区共建成4栋多层住宅(1#、2#、6#、7#)、一栋售楼处、一栋泵房、一栋商服楼(4#)、两栋高层住宅(3#、5#),其中多层(包括商服楼)建筑面积共计17245.21平方米;高层预售建筑面积共计12264.21平方米。2020年11月,四栋多层住宅主体工程、售楼处、泵房、一栋商服楼主体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瑞合公司于2020年4月验收。高层住宅3#楼、5#楼于2021年8月19日主体封顶,2021年9月主体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瑞合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验收。施工过程中,瑞合公司未向王某某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瑞合公司未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但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瑞合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取得高层3#、5#号楼预售许可证,首套销售房屋备案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
另查明,瑞合公司在案涉工程验收后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与全部工程款价值相当的房屋。瑞合公司给付4679800元,以房抵工程款2,157,000元,共计已给付王某某工程款5,200,419元。
【裁判观点】
因瑞合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向王某某送达维修通知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其举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案涉工程已经诚源公司自行验收,居民已入户使用,亦应视为瑞合公司认可案涉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其申请启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于法无据。如前所述,瑞合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据实结算,其未举示证据证明王某某有未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情形,对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亦不予准许。
【法智建工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瑞合置业公司,瑞合置业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瑞合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王某某提出异议,故对于瑞合置业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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