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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1-22

【要点】

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未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收款方请求付款方支付工程款时,付款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收款方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开具发票,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收款方在开具发票后再由付款方向其支付工程款。


【案情】

某设计公司诉称:某开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某设计公司承包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某设计公司依约履行合同,项目现已竣工,但某开发公司拖欠部分设计费未付。故请求判令某开发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219800元。

某开发公司辩称,某设计公司至今未开具设计费219800元的对应发票,未达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费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开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含税价2198000元,某开发公司付款前,某设计公司应提交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某开发公司可以暂缓支付设计费而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某设计公司完成设计等工作,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另某设计公司已提交金额为19961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开发公司亦已支付该部分设计费,尚欠设计费219800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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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支付某设计公司设计费219800元,付款前某设计公司须先向某开发公司开具金额为219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设计公司已按约完成设计等工作,案涉工程项目亦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某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尾款219800元。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前某设计公司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开发公司要求某设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款,系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具有正当性。但在诉讼中,某设计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某设计公司在向某开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由某开发公司支付某设计公司设计费。


【法智评析】

本案裁判观点仅适用于双方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的情形,如果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但未明确约定如果承包人不及时开具发票,则开发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此时,依据双务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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