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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招标,双方串通投标签署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5

【基本案情】

A公司就B公司开发的XXXX项目工程,先后与B公司签订四份施工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分别为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项目协议书》、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一份《施工补充协议》。同年XX月XX日,B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并于XX月XX日向A公司发出5份《中标通知书》。A公司与B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已经签订5份施工合同并已开始实际施工的事实均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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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案涉工程无论是否为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如果进行招投标,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金利公司对案涉工程实际进行了招投标,中太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但在中太公司中标前,金利公司已与中太公司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不仅进行约定,还进行了实际施工,属串通投标,中太公司的中标无效,双方在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亦属无效。

【法智建工律师说法】

无论是否为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如果进行招投标,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刘某某挂靠A公司承揽案涉工程,且在投标之前即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始实际施工,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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