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法智要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总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总包人再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背靠背”条款原则上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总包人仍负有及时与发包人办理结算、催收工程款的义务,在总包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却以合同存在“背靠背”条款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总包人恶意阻却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
【基本案情】
某某建筑公司诉称: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停车场沥青路面施工。其后,某某建筑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双方已对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但某某建设公司并未按结算金额的96%足额支付工程款。故请求判令某某建设公司支付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244814.56元及相应利息。
某建设公司辩称:双方所签《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有“背靠背”条款,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请求判决驳回某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为某区建委,施工内容为某停车场沥青路面;单个停车场摊铺完工90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某某建设公司从建设单位处收取了某某建筑公司应收的工程款,如建设单位未支付款项,则某某建设公司亦不支付工程款。2022年11月9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6514765.71元。另某某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485万元。另查明,2020年5月23日,某区建委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建成案涉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移交后支付实际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0%,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6%,留3%的质保金。审理中,某某建设公司陈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其已于2022年11月向某区建委提交结算资料,但未以诉讼方式向某区建委主张工程款。
【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双方约定的以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工程款作为支付分包工程款条件的条款,实质上属于“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签订“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某某建设公司亦负有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以确保其与某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本案中,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某某建设公司向某区建委提交结算资料后并未积极推进审计工作,也未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某区建委主张工程款,应当认定某某建设公司怠于履行办理结算、催收工程款的义务,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建设公司向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355871.31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某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智评析】
关于“背靠背”条款在实务中有以下类型:
一、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分包人;
二、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付款进度或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三、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分包人无权向承包人请求付款。承包人应证明:
1、“背靠背”条款生效和发包人未付款的事实。承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分包人总包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内容。
2、承包人应证明其无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即证明其已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面而言,总包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事由表现为: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未积极与发包人或合理期间内未办理结算,未积极催告发包人付款;发包人经催告一直拒付款,承包人未及时起诉索要;承包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故意不付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约定推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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