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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能否将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工程款?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2

挂靠人将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裁判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看价款给付的请求权基础;二是看发包人是否欠付。青岛法智建工律师为你做如下详细解析:

1.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挂靠关系下,发包人对被挂靠人的债务与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合同产生,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承担的并非同一债务,不应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发包人在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挂靠人承担直接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46号认为,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由于发包人接受挂靠人的工作成果,从而产生向其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北高院(2020)冀民终32号认为,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的数额亦可作为发包人欠款数额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债权的认定依据,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挂靠人不是发包人,又不是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一审判令被挂靠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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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不欠付但被挂靠人欠付的,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人已将应付工程款按约定支付给被挂靠人,而被挂靠人对已收取的工程款拖欠支付给挂靠人的,则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山东高院(2020)鲁民终2386号认为,因被挂靠人就案涉工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已得到生效判决支持,在案件执行中,通过以房抵债裁定方式进行了执行,应当认定被挂靠人已经取得了案涉工程款。在此情形下,被挂靠人主张本案存在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不足以否定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陕西高院(2020)陕民终1076号认为,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其依法应取得案涉工程价款。发包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款项,被挂靠人应当依法返还给挂靠人。

3.发包人欠付且被挂靠人也欠付的,分别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人欠付被挂靠人工程款,且被挂靠人亦欠付挂靠人工程款,因发包人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合同关系,应分别承担责任。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以及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均认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下,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另一个是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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