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十分关注的核心条款。如果合同约定工期属于合理工期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自不待言。
但更为常见的是,发包方为了工程项目尽快完工,在约定工期时,通常会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压缩工期。如果合同约定的工期严重压缩合理工期,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此时,施工合同中的工期条款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因此,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什么是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领域,工期是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明确的工期天数。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合理工期”。建设工程领域通常将“定额工期”作为“合理工期”的依据。何为“定额工期”?《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定额工期”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工期天数的数量基准。
建设工程领域通常由各级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各自的定额规范,因此,确定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时,应当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规范计算出建设项目的“定额工期”,以“定额工期”作为“合理工期”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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