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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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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投入使用的情形并不罕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就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承包人是否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

1. 竣工验收的认定:

关于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主流观点为经发包人组织验收。但存在部分观点认为,指向的为经有关行政部门的验收。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质量风险责任即转移至发包人”。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工领域验收繁多,标准不同则分类不同。以验收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为发包人所主导,是对承包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面检验。专项验收则以行政部门为主导,是指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及监管下,于五方竣工验收之外,对建设工程是否能够正常投入使用而针对特定领域进行的验收活动。常见的专项验收为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预验收等。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不同,偏向监管性质,重点在于评估消防工程、环保工程等是否合规,多出于维护社会公众安全的需要,而非对承包人履约情况的检验,更不对实体质量作出认定。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验收主体应限定在发包方。

2.擅自使用的认定

擅自使用中的“擅自”主要指发包人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程序而擅自使用该工程的行为,且该违法性不因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消除。

第十四条目的在于确保竣工验收程序的执行,为此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认定,也应采实质标准,即判断是否阻碍施工,是否阻碍竣工验收程序的正常推进。如总包直接施工部分工程基本完工,总包将其交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则不应认定为使用,此为工程建设的正常工序。若发包人于建筑物内堆放物品,同样应结合堆放时间长短、占地面积大小及堆放位置以综合判断是否影响承包人施工或是否影响承包人自检,不应机械的、绝对的适用。

综上所述,“擅自使用”指发包人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程序而擅自使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但若发包人系出于减损考虑而被迫使用、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基于建筑物的特定用途而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程序的工程且并未因其使用行为影响承包人有效施工,影响竣工验收的实现,则不应被认定为擅自使用。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适用要件可归纳总结为:发包人未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或已组织竣工验收但未通过;发包人非因减损原则、非因维护公共利益等正当理由而提前使用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程序的建筑工程,且因其使用行为影响承包人有效施工,影响竣工验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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